![]() |
總之,以“2NE1”的名義工作在法律上可能存在問題。
“2NE1”品牌的商標權以及“2NE1”發行的歌曲的鄰接權和版權目前屬於YG娛樂和說唱歌手的作曲家、製作人TEDDY。 《2NE1》四位成員CL、BOM、DARA、Minzy均已離開YG娛樂,並在新的管理辦公室工作,所以作為《2NE1》,YG娛樂是版權所有人。因此,合法只有在使用音樂作品時獲得事先同意或接管商標權並向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才能在沒有任何法律問題的情況下開展活動。
以 4 月 16 日(美國時間)在加利福尼亞州舉行的“Coachella”舞台為例,單看結果,似乎“2NE1”重聚活躍,但仔細一看,CL 的獨家三人作為嘉賓參加了舞台。這並沒有以“2NE1”的名義登台,因此很難說它侵犯了商標權。
如果您以“2NE1”的名義表演並發行專輯,您必須事先徵得YG娛樂的同意或接管商標權。如果在未經事先同意的情況下舉行表演或發行專輯,則商標將受到侵犯,商標所有者可以立即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如果認定商標侵權,根據商標法,可能會被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億韓元(約合1024萬日元)以下的罰款。
關於音樂作品的使用,必須通過韓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等音樂著作權信託機構取得許可。在《Coachella》中演唱的《我是最酷的》的情況下,演出組織者似乎向韓國音樂版權協會授予了使用舞台演出的許可並支付了費用。
當音樂用戶將音樂作品用於舞台表演(音樂會、戲劇、各種活動等)時,根據著作權法第 3 條(外國作品)、第 17 條(表演權)和第 46 條(版權許可),它必須在收到之前的音樂許可證後使用。換句話說,您必須支付合法的版權使用費並使用它,但如果音樂用戶在未經事先許可的情況下使用音樂作品,根據版權法,他將被處以最高 5 年的監禁。或者,您可能會被罰款高達 5000 萬韓元(約 512 萬日元),否則您可能需要為違法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一個類似的例子是男孩組合“Highlight”(前BEAST)。 “Highlight”成員尹鬥俊、梁耀燮、李起光、孫東雲從出道7年的組合名“BEAST”改名為“Highlight”。自2016年CUBE Entertainment和ExclusIVE Contract結束以來,他們已經建立了Around US Entertainment辦公室。當時,CUBE Entertainment宣布不會轉讓《BEAST》的商標權,因此決定以新組合名稱《Highlight》工作。
2022/04/29 15:03 K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