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聲稱自己是應受害者的要求進行紋身工作的。 14日,因特殊傷害罪和違反醫療法罪被起訴的高中輟學者A先生(15歲)的律師聲明稱,
)在地方法院舉行的第一次審判中,他表示,“我否認特殊傷害指控,但我承認檢方的其他事實。”辯護律師表示,“被告是應受害者的要求進行紋身治療的。”
「作為一種醫療行為,紋身行為本身不能被指控為傷害,」他解釋道。 A先生穿著黑色套頭衫和牛仔褲出庭,被要求確認他的出生日期和居住地。
他實事求是地回答了首長關於他性格的問題。此前,A先生被指控去年10月在仁川一家汽車旅館內對包括B先生(14歲)在內的兩名初中生的身體進行強行紋身。
經查,A某使用有針的電動裝置,在B某等人的大腿上雕刻了長約20公分的鯉魚、鯉魚刺青。
從去年3月到今年5月,A先生對B先生進行了威脅,並從他那裡偷走了約2萬韓元(約2,200日元)。
他還面臨敲詐勒索的指控。
2023/11/14 12:01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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