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仁川地方法院法官判決A先生(
70歲)被宣布無罪。當時,犯罪嫌疑人A正以51至53公里/小時的速度在兩側八車道的道路上駕駛公車。儘管人行橫道是紅色的,行人 B(42 歲)仍在現場。
他未經許可就過馬路。 B先生與他搭乘的巴士相撞,送醫後不治身亡。檢察官辦公室認定,犯罪嫌疑人A在工作過程中未盡到注意義務,因為他忽略了觀察前方的義務。
判定該行為違法,犯罪嫌疑人A因涉嫌致人死亡罪,依《交通事故處理特別規定法》接受審判。然而,審判分庭表示,「嫌疑人 A 在時速 50 公里的道路上以 51 至 53.1 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
基於以下事實:A先生持續注視未經許可過馬路的B先生,並且當他注意到B先生時,他已在公車的煞車距離內。
法院命令日本道路運輸公司根據事故發生時的情況,分析公車可以偵測到人員並停止的煞車距離。
「是的,」他問。日本道路運輸公社認定,在當時的情況下,公車發現有人後可以立即停車的距離為33.3公尺。然而,嫌疑犯A發現B先生的距離是
間距僅22.9公尺。審判庭表示,“當時的停車距離為33.3米,因此不太可能通過煞車來避免事故。”
「很難預見會有人過馬路,」他說。
2024/02/12 17:05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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