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在終審判決中宣布了對A先生的一審判決,A先生被控違反《虐待兒童犯罪處罰特別法》(兒童福利設施工作人員虐待兒童行為的加重處罰)。
禁賽令被推翻,並被處以1500萬韓元(約168萬日圓)的罰款。他們還被命令完成為期 40 小時的虐待兒童治療計劃。
根據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A先生系小學教師,2022年實施本案。
他被指控在課堂和午休時間多次使用辱罵性語言並傷害兩名二年級學生。 A先生表示,受害者B先生(當時7歲)無法正確解決數學問題。
不知為何,我抓住了B先生的脖子,搖晃著他。 B先生也表示,他不喜歡這些書的擺放方式,所以他把幾本書丟在地板上,並在午餐時間其他學生正在吃飯時自己開始整理。
他毫不留情地斥責她。 A先生還指責B先生在花瓶製作課上不小心粘貼了落葉,並說:“你是bang bang嗎?”
他還被指控對孩子的心理健康和發展有害的情感虐待,包括說「砰?」之類的話。到了學校吃午飯的時候,我問洗完手的B先生:“如果髒手碰了鍋鏟怎麼辦?”
他毫不猶豫地對她進行身體虐待,例如猛擊她的手背。 A先生繼續騷擾同班男學生C先生(當時7歲)。
A先生在數學課上解題時不准使用尺子,但由於C先生使用了尺子,A先生扔出了尺子並用拳頭打了他。
他對她進行身體虐待,包括毆打她的腋窩。因為C先生已經把這個事實告訴了他的父母,所以他抓住C先生的頭搖了搖頭,說道:“你再告訴你媽媽吧,你這個混蛋。”
我也這麼做了。一審分庭表示:「雖然本案犯罪性質惡劣,受害兒童的監護人也請求對被告人從重處罰,但顯然被告人已經承認了全部罪行,並已沒有表現出悔恨的態度
法院綜合判斷,包括犯罪行為是在教育受害兒童過程中實施的,且情節存在一定情有可原,因此裁定緩刑。
緩刑是檢察官起訴某人,但審判庭將量刑推遲一定期限,允許被告自緩刑之日起兩年後免予量刑的製度。被判有罪,但記錄在案
不會留下來。檢方提出上訴,表示量刑過輕。上訴庭認為,“被告有義務保護兒童並舉報虐待兒童犯罪,但他對兒童受害者實施了身體和精神虐待行為。”
“受害兒童很有可能不會得到寬恕,而受害兒童的父母懇求更嚴厲的懲罰,因此下級法院的判決過輕且不公正。”
A先生對上訴法院的判決不服,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2024/02/13 21:39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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