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A(32)和B(31)因違反《刑罰和受害人保護法(特殊非自願性行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和緩刑四年。還,
他還被命令參加 40 小時的性侵犯治療計劃。被告甲、乙是朋友,2008年7月在安陽市一房間內實施犯罪行為,當時兩人分別年僅17歲和16歲。
他被指控強迫與受害者(當時15歲)發生性關係,他是透過網路聊天認識的,當時他們一起喝酒。
在偵查過程中,兩名被告人均否認犯罪,但在被起訴後才承認了指控。
法院表示,“該犯罪行為似乎給受害者造成了很大的性羞恥感和年輕時的心理衝擊,這對受害者健康的性價值觀和身份形成產生了負面影響。”
看來他引起了轟動,」他說。然而,“被告通過向受害人支付5000萬韓元(約563萬日元)來解決此案,受害人不想受到懲罰,距離事件發生已經過去15年了。”
被告現在已經像社會的普通成員一樣生活。」聲明解釋了判決的原因。此前,調查始於2009年,當時受害者因交通事故長期住院。
此後該案一度中止,但去年又重新審理,檢察官於去年7月訴訟時效即將到期前對被告A和B進行了審判。 2008年,強姦罪的訴訟時效為10年,但到了2017年,
刑事訴訟法修改,訴訟時效延長至15年。
2024/03/02 20:48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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