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界報道,25日,大田地方法院民事上訴第四庭裁定,在看守所自殺的A先生(30歲),
政府在聽取了母親B先生對大韓民國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二審後,責令B先生支付1400萬韓元以及滯納金。
A先生先前在大田經營成人娛樂機構,因涉嫌造成人身傷害致人死亡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並於2018年
包含。據了解,A先生襲擊了與他一起工作的C先生(16歲),直到他失去知覺後才將他留在原地,導致她因腦溢血並發症死亡。
A先生入獄後,因被診斷為精神疾病而接受並服用安眠藥等藥物,並被送往大田監獄。
有一次,他試圖透過服用過量藥物來結束自己的生命。此後,A先生被轉移至忠州看守所,2020年12月10日,其上訴被駁回,最終判處10年有期徒刑。
五天后,他用秘密收集的藥物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2022年4月,B先生向國家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聲稱他對A先生的死亡負有責任。
被提出。該請求要求支付約 7,200 萬韓元,包括除滯納金之外的賠償金和其他費用。
當時,一審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10個月的調查,認為沒有責任阻止A先生的死亡。
經確定,嫌疑人也在懲教所內。一審法院表示:“設施管理人員有責任保障在押人員的生命安全,A先生因抑鬱症處於自殺傾向,需要仔細觀察。”
“儘管了解醫療部門的調查結果和心理諮詢的結果,但我們承認他沒有履行加強觀察等注意義務,導致了死亡。”
然而,初審法院以A先生向監獄官員隱匿大量毒品為由,將其責任限制在10%,並且
法院判決支付2192萬韓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司法部不服這項判決,提起上訴,但二審只是在某種程度上縮小了賠償範圍,並沒有逃避責任。
沒有。
2024/03/26 10:43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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