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告訴我。 29日,昌原地方法院宣布,以謀殺罪判處被告A某(30多歲女性)有期徒刑17年。
去年6月16日晚10時45分左右,被告A在慶尚南道金海市一家卡拉OK店毆打熟人B女士(30多歲)的頭部和臉部。
他因涉嫌用滅火器和麥克風多次毆打他並導致他死亡而接受審判。兩人於2018年在孩子所在幼兒園的家長聚會上相識,之後每隔一兩個月見一次面,一起喝酒。
據說,他們是因為喝酒而變得親密的。案發當天,被告A與B先生在餐廳喝酒,在卡拉OK喝酒時,A先生雖然想再玩,但仍說「我們回家吧」。
經調查,事件發生後發生爭執,最終導致犯罪。案發四天后,B先生在醫院接受治療時因外傷性腦溢血死亡。
當時,對B先生的屍體進行屍檢的國立法醫學研究所在屍檢報告中表示,“我們不知道受害者和施暴者之間是什麼樣的關係。”
“能這麼殘忍的把人打死嗎?”被告A當庭表示,自己醉酒嚴重,記不清案發時的情況,且無殺人意圖,屬於弱智。
他聲稱自己處於失落或精神錯亂的狀態。但審判分庭並未接受這一點。審判分庭表示:「根據證據,犯罪時攻擊集中在頭部和臉部;
「雖然案發時他喝醉了,但他向卡拉OK店的工作人員請求延長服務時間,案發後立即
“從他被催促叫救護車的情況來看,很難確定他處於昏迷狀態。”另外,“B先生的孩子還在用B先生的手機發送信息尋找他的母親。”
死者家屬懇求嚴懲,因為被告想再次見到B先生的家人。 」
“我們考慮到他並沒有認真努力這樣做,”他在解釋判決原因時說道。
2024/04/29 12:03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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