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該公司免繳保險費。股票選擇權是員工未來以設定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
汝。當股票價格上漲時,員工可以利用這項權利以低於市場價格的價格購買股票並出售以獲取利潤。
15日,據韓國法律專家透露,首爾行政法院第五庭近日認定,A創投公司
在針對國民保險公司提起取消國民健康保險費徵收的訴訟中,原告做出了有利於原告的判決。 A公司是根據《風險企業發展特別措施法》(風險企業法)設立的。
,一家可以授予員工股票選擇權的公司。 2022年5月,A公司14名員工行使了股票選擇權,獲得了至少2,400萬韓元、最多8,000韓元的報酬。
他獲利一萬韓元。國民健康保險公社在計算員工薪酬(包括全部行權利潤)後,向A公司收取國民健康保險費和長期保險費。
A公司承認,員工行使股票選擇權所賺取的利潤每年低於5000萬韓元的部分,根據所得稅法被視為免稅收入。
該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將其排除在賠償之外。 《國民健康保險法實施令》規定,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免稅的收入不包括在作為計算保險費的基礎的「報酬」中。
是做。一般來說,股票選擇權的行使利潤需要繳納所得稅,但如果是創投公司授予的股票選擇權,則為 5,000
10,000韓元以下的金額不徵收所得稅。另一方面,國民健康保險公團不僅根據特別稅收限制法不需繳納所得稅,而且根據所得稅法也被視為「免稅收入」。
他認為,行使利潤必須全額包含在補償中。 《特別稅收限制法》規定的免稅收入和《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必須分開查看。
這意味著是的。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並作出了勝訴的判決。目的是根據《特別稅收限制法》,根據所得稅法,非應稅收入也必須被視為非應稅收入。
是。法院表示:「《特別稅收限制法》被視為《所得稅法》下的一項特別法律,並且《所得稅法》中還包含一項條款,其中納入了根據《特別稅收限制法》獲得的免稅收入金額。
作為國民健康保險費計算基礎的報酬中必須排除的“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包括根據特別稅收限制法規定的免稅收入.”
“將會完成。”他接著說:「如果國民健康保險執法令的目的是將特別稅收限制法規定的免稅收入從所得稅法規定的非應稅收入中排除出來,那麼根據一般法律規定這是不可能的。」系統。
,正文將具體規定和限制《所得稅法》中關於非應稅收入的具體規定,」他補充道。
2024/05/16 07:00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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