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律界報道,19日,光州地方法院刑事案件1案法官金熙錫以違反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死亡)罪判處A某(66歲,女)有期徒刑1年。
他被法庭判刑並拘留。 當法院在他被拘留之前讓他有機會發表聲明時,A 指責受害人,說:“事故發生時我的危險警示燈亮著,其他三四輛車避開了我的車。”
我說了一句話,似乎讓我發笑。 去年2月10日早上6時40分左右,A某駕駛的貨車在前往首爾的西海岸高速公路光州/務安路口附近,沒有停車或倒車。
他被指控突然行為致人死亡。 當時正在西海岸高速公路上行駛的A先生在經過預定交匯處後停車倒車。還,
我在最低限速 50 公里/小時的地區以 3 公里/小時的極低速度行駛。 50多歲的司機B先生,在冬天的黎明時分,行駛在交通暢通的高速公路上。
我發現A的車幾乎停在了路中間,趕緊把車停了下來,但還是無法躲避。最後B先生被A車尾撞死。
後來,在審訊過程中,A說,“發動機突然熄火了”,“如果司機看清楚前方,事故就不會發生。”
但法院並未採納此一說法。 審判長表示,“從受害者的角度來看,這起事故是無法避免的,而且距離不夠,衝擊強度也很大。”
在路上,很難預測前面的車會停下來,除非有特殊情況。 與此同時,“B 先生在 A 違反遵守最低速度限制義務的事故中死亡。”
我們可以確認其中存在因果關係。 他繼續說道,「雖然他後來聲稱車輛有問題,並且在調查初期他沒有討論這一點,但他沒有提交任何材料來證實這一點,並且
沒有可接受的證據。死亡事故系重大過失,犯罪不輕且未與死者家屬達成一致,死者家屬明確表示不接受刑事取證,無受過特別處罰的歷史。
“考慮到案件事實後,我將判處他入獄。”
2024/06/20 09:47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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