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首席法官以妨礙公務和毆打罪判處被告A(32歲)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兩年,並責令他進行160小時的社區服務。
3月16日,A某在試圖逮捕大邱警察廳警察B某(43歲)後,將他引誘至其家中,並釋放了他的3隻獵犬,致使B某受傷。
他涉嫌造成傷害。 案發當天晚上8點50分左右,B先生透過查看車牌號碼,確認在路上駕駛摩托車的A先生被通緝。在那之後,
經過約30分鐘的追捕,他們在A先生家門前抓獲並試圖執行逮捕令。逮捕令用於拘留被判死刑、監禁、監禁或逃跑的人。
發行的目的是 但A先生要求換衣服,B先生便與同事一起進入了A先生家。進門後,A先生突然說:“我得把狗放出去。”
說完,他打開了倉庫的門,放了三隻獵犬。結果,B先生的左大腿被狗咬傷了。 檢方稱,A先生妨礙一名警務人員履行其合法職責,並故意導致狗咬他。
他被指控造成人身傷害。 金法官說:“為了建立國家的法律秩序並確保公共權力的有效性,必須嚴格追究人們的責任。”
法院裁定,“被告犯罪情節不輕,無法獲得受害者的原諒。”
2024/06/24 06:27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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