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該記錄預計將被更新,人們擔心政府在工作場所的育嬰假等問題上允許公司員工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
1日,我和張哲民透過民主黨議員向僱傭勞動部(厚生勞動省)報告了職場權力騷擾119。
勞動部資料顯示,今年1月1日至6月20日,共接獲懷孕、生育、育兒等違法行為檢舉287起,查出違法25起(佔8.9%)。
時間不長。其中,只有八起案件(2.8%)因疏忽而被起訴並處以罰款。另一方面,結果的結論是「兩次缺席」、「無意舉報」、「無違法行為」、「撤回」或「拒絕」。
226例,佔81.2%。 即使期限延長至2020年,也僅實施了少量處罰。事實上,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20日期間的申報數量為23份。
01 件案件,其中 129 件案件(5.6%)因疏忽而被起訴並處以罰款。 《生育保護法》是包含工作場所生育保護條款的法案的總稱,以《勞動基準法》和《男女就業法》為基礎。
適用的法律包括《就業平等法》和《就業保險法》。 《勞動基準法》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了產前、產後(或死產)休假以及孕產期間的保護等規定。適用條款
根據 △ 未給予產前產後休假 △ 拒絕產前產後休假分開使用 △ 未給予帶薪/死產假 △ 產前產後休假期間拖欠工資
△ 規定孕期加班,拒絕轉輕鬆工種
違規者將被處以最高兩年的監禁或最高2000萬韓元的罰款。此外,如果產假結束後拒絕返回工作崗位,將被處以最高500萬韓元的罰款。
如果在懷孕期間拒絕縮短懷孕期間或改變工作開始和結束時間,將被處以最高500萬韓元的罰款。
職場權力騷擾 119 是來自辦公室工作人員的投訴,他們在育嬰假期間和其他原因受到不公平待遇。
一名公司員工表示,“當我說要使用育嬰假時,代表就開始在我背後對員工說閒話”,“我告訴他們,如果我擔心早孕的壓力,我只是希望他們給我失業救濟金,然後我就辭職了。
你應該。這就是為什麼公司不僱用女性,」她說。另一位公司員工表示,“當我休完育嬰假重返工作崗位時,我被拒絕重返工作崗位,而且我的勞動合約與合約相差甚遠。”
「我被迫簽署文件或辭職,」他說。 職場權力騷擾119活動人士金世玉表示:“政府應該更加主動地要求雇主承擔舉證責任,並執行產假和陪產假保護制度。”
“對於屢次舉報違法行為的經營場所,要主動開展專項勞動檢查。”張哲民議員表示:“對違反制度的企業進行輕微處罰,就是對母嬰保護制度的違反。”
“除非政府對違反母嬰保護制度的行為發出嚴厲警告,否則該制度就不會在實地紮根,也不可能為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奠定基礎。”
2024/09/01 13:30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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