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法人エルアンドエルのチョン・ギョンイル代表弁護士
「受害者將終生受苦…《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的最高刑期應提高至10年」—韓國報告
酒後駕駛引發的交通事故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常常被稱為“濫殺無辜”,韓國公民對法律的態度也變得極其嚴厲。
從酒後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的實際法律處罰來看,適用《特定犯罪、危險駕駛致人重傷處罰法》(《尹燦浩法》)第5條之11條。
造成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傷害的,處1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萬韓元以上(約1,087,000日元)以上至3,000萬韓元。
(約3,260,000日元1,000日元)以下。 但如果適用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即使有人死亡,也會被判處最高5年有期徒刑或2000萬韓元(約2000萬韓元)的處罰。
2,174,000日圓)以下。此外,根據法庭判決時參考的最高法院量刑標準,基本類的刑罰為8個月至2年有期徒刑。
即使情節嚴重的,也可減至一年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實際處罰案例來看,酒後駕駛引發的交通事故雖然造成人員死亡,但因結案而被判緩刑的案例也不少。
據說這意味著酒後駕駛引發的交通事故將受到較輕的處罰。 如上所述,如果在因飲酒而難以正常駕駛的狀態下發生交通事故,是很危險的。
可以適用危險駕駛致人死亡或受傷罪,有可能從重處罰,但偵查機關如果作為單純醉酒駕駛交通事故立案,則適用《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
這樣一來,即使發生致命事故,法定刑也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最高法院的量刑標準,從而造成較輕的處罰。
為了糾正《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中的“寬大處理”,設立了新的危險駕駛致人死亡或受傷罪。
《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的問題仍然存在。 首先,即使造成多人傷亡,或駕駛人有重大過失,相當於殺人罪,也適用《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
,最高法定刑罰為五年有期徒刑。屬於危險駕駛罪,致人死傷,但人未醉酒或偵查機關不能證明人醉酒的,得適用交通事故處理特別規定法。
我別無選擇,只能這麼做。因此,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規定的法定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被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白色”必須填寫。 由於酒後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的標準規定為血液酒精濃度達到0.03%以上,因此出現了駕駛人隱瞞飲酒事實逃逸的情況。
有。目前,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測試罪僅適用於警務人員不遵守呼氣酒精測試要求的情況,但這一範圍已進一步擴大到包括逃離警務人員並被視為拒絕接受呼氣分析儀測試。
有必要對法律進行補充,以便能夠因此受到懲罰。 1982年《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頒佈時,酒駕為8類重大過失案件之一,受到刑事處罰,至今仍為12類重大過失案件之一。
其將受到刑事處罰。然而,最高五年監禁或最高2000萬韓元罰款的法律處罰與目前的公眾情緒相去甚遠。由於這個部分,危險駕駛導致死亡或受傷。
制定了在兒童保護區內致人死亡或受傷罪。與其每次出現問題就制定專門法,不如完善《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的問題,防止酒駕。
。 主要代表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筆者認為,酒後駕駛者受到相當大的處罰是理所當然的,但受害者可能會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殘疾而承受身體痛苦,在監獄中度過餘生。
看著他最終經歷死亡的痛苦,生命被侵犯,我感到不合理和難受。修改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確保酒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
有必要。
2024/09/04 07:01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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