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推翻了下級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的決定,判處有期徒刑13年。 3月25日下午1時50分左右,被告A某和B某(63歲)前往洪川郡華村面一處住宅。
他被指控酒後揮舞致命武器導致 B 先生死亡。兩人是鎮上的老人和年輕人,被告A對自己承認擔任公職一事進行了抱怨,稱「被告A是唯一申請的人」。
當誤會他找到工作的B先生繼續指責他時,他聲稱自己是無意中犯罪的。犯罪後,被告A向警方自首,並在羈押期間接受審判。
負責一審的春川地方法院沒有努力與死者家屬達成一致,即被告A向B先生揮舞致命武器時具有明確的謀殺意圖。
儘管他批評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但他還是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並以犯罪後立即自首作為減刑因素。 要求判處被告A有期徒刑15年的檢察官表示,量刑“較輕”,而被告A的一方則表示“量刑較重”。
已提出上訴。 然而,上訴法院重點關注被告A“自首的減輕”,包括他在犯罪後自首前三個小時內的行為,以及他自首後立即的行為。
案發後,被告A立即搭乘計程車前往試圖賣淫,但被舉報後,她前往派出所,對一名警察的頸部拳打腳踢。
從被告A的態度來看,很難想像他是帶著真誠的悔意自首的。 他還說,“我看到受害者脖子上有很多血,即使我帶他去醫院,也治不好。”
從被告A所言,他認為先殺了他比較好,他受到批評的可能性很大,犯罪性質極其惡劣。
法院判決:“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受害人經受相當長的痛苦後已死亡,對被告人應從重處罰。”
接受檢方關於量刑不公平的論點,增加刑期。
2024/11/09 20:02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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