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0多歲的公車司機因未等乘客下車就啟動公車造成傷害,被判罰款。 11日,清州地方法院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特別法發布了命令。
被告A某是60多歲的城市公車司機,被控造成傷害罪,被判處500萬韓元(約54.8萬日元)罰款。
1月25日,被告A在忠清北道清州市一公車站停車。
後來他被指控沒有關門就下車並傷害了正在下車的B先生。 B 先生在路上摔倒,骨折,花了四個星期才痊癒。
法院表示:「被告作為公車司機,沒有盡到確保乘客完全下車的注意義務;
他以前也有類似的犯罪記錄,」法院表示。 此外,“我們考慮到受害者受傷的嚴重性、不能說達成一致的事實以及被告承認自己的責任這一事實。”
法院已作出量刑決定。
2024/11/12 08:01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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