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號)被判處六個月監禁和20萬韓元(約22,000日元)罰款。被告A於去年3月28日下午1時08分左右透過手機報警,警方將其報警。
他被指控妨礙公務。被告A多次報警直至當天下午2時46分,並辱罵警務人員。
警方以涉嫌違反輕罪處罰法逮捕被告A時,被告A在派出所被逮捕。
他對警察大喊髒話,並丟濕紙巾,引起騷亂。被告A曾兩度被判罰款。
法院稱,“被告向警方報警18次,辱罵警察,並在派出所襲擊警察。”
犯罪性質極為惡劣。虐待程度相當嚴重,還包括性表達。 “儘管如此,他毫無悔意,繼續以不令人信服的說法否認犯罪,並受到嚴厲處罰。”
「這是必要的,」他解釋了判決的原因。
2024/11/19 12:02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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