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駁回對安先生的上訴,安先生被指控違法(危險駕駛致人死亡)。至此,二審確認了八年有期徒刑。
駁回上訴的決定,意味著上訴人提出的理由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理由,上訴理由不予考慮。
今年2月3日凌晨4點40分左右,安某酒後駕車,追撞了前面的一輛摩托車。摩托車司機參與了這起事故。
這名警官是一名 50 多歲的男子,心臟驟停,被送往醫院後不治身亡。 當時,安先生的血液酒精含量為0.221%,處於極度醉酒狀態。事故發生前,安妮先生還遭遇另一起交通事故。
嫌疑人隨後逃跑,並因造成致命事故而接受調查。一審審判分庭表示,安先生“儘管被要求留在現場,但沒有任何解釋就離開了現場。”
駕駛者沒有採取道路交通法要求的任何措施,例如保護受傷者,並離開了事故現場。他承認自己當時有逃跑的意圖,並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安先生一方和檢察院均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滿,已向法院提出上訴。檢察官稱,安哲秀在醉酒狀態下引發了這起事故,但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上訴的理由是事件嚴重,包括嫌疑人逃跑的事實。考慮到安某已認罪並與受害人達成了協議,二審將其刑期減為八年。
安先生以量刑不公等為由對二審判決表示不滿,但最高法院裁定上訴沒有正當理由。
,最終判決駁回上訴。
2024/12/15 11:07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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