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聲明。 26日,尹總統法律團隊律師尹甲根發表聲明說:“總統應該立即釋放,因為他的拘留期已經過了。”
檢察官不能再逃避對總統非法監禁的責任。 檢察官預計尹總統的首次拘留期限為27日左右。法院批准延長尹總統的拘留期限
檢察廳今天上午10點召開會議,由總檢察長沈佑中(54歲,司法研修院第26期)主持,大檢察廳副廳長、廳長等出席。逮捕尹總統並逮捕。
看來他們將決定是否起訴。 另一方面,尹總統方面認為,拘留期限將於25日午夜到期。羈押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203條及第203條之2規定,自逮捕之日起計算。
計算時間不得超過10天。尹總統於本月15日上午10時33分被捕,因此拘留期限通常為24日上午10時33分。然而,法院要求進行逮捕適當性審查和拘留
目前的爭論是在因先前對嫌疑人的訊問(逮捕令的實質審查)而停止計算拘留時間後產生的。
尹律師表示:「刑事調查院高級官員
「但是,《刑事訴訟法》第214條之2第13款規定,必須執行逮捕令,並將總統拘留至1月24日午夜。」但是
《規定》自收到偵查相關文件、證據之日起至作出決定後交回檢察機關的期間,不計算在拘留期間。
限制令實質審查是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訂時引入的製度,當時在申請限制令實質審查時,
制定了一項新規定,以扣除審查限制令實質內容所需的時間。 尹律師表示:「去年,隨著2007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規定發生了變化,要求所有嫌疑人接受逮捕令的實際審查。
因此,沒有理由從拘留期限中扣除審查逮捕令實質內容所需的時間。
我不希望他們處於不利地位,」他說。 他表示,“如果現行刑事訴訟法扣除羈押期限,按照符合犯罪嫌疑人利益的方式解釋是正確的。”
《程序規則》第96-18條規定,「請求逮捕令的法官必須記錄收到文件和證據的時間以及返還的時間;
“法律規定,原則上應當計算時間,不受任何時間限制。” 如果尹律師的說法屬實,那麼實際審查逮捕令和逮捕審判是否合適所需的總時間加起來不會達到48小時。
,只扣除一天,因總統逮捕令而被拘留的期限將於1月25日午夜結束。 尹律師表示:“根據現行法律,要求在發出逮捕令的階段對嫌疑人進行訊問,因此訊問所需的時間是有限的。”
不將其納入拘留期限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三款,其中規定必要的審訊是強制性的。
必須保守管理,因為它涉及侵犯人權的問題。 他接著說,“當存在疑問時,必須以嫌疑人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進行解釋。”
他補充說:“檢察官辦公室絕不能忘記其作為準司法人權保護機構的職責,防止濫用調查權。”
2025/01/26 14:05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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