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總統法律團隊9日發表聲明稱,「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準備的審訊記錄不能作為證據,除非當事人同意。不過,憲法法院
“由於調查期間有律師在場,因此該證據被採納為證據。” 律師們繼續說:「結果,那些在刑事訴訟中不能作為證據的陳述是透過電子郵件發送的。
“這些信息被洩露給了迪爾,並被當作事實報道,”他說道,“事實上,有些案件的證詞在證人詢問過程中被推翻,導致新的真相被揭露。”
此外,儘管關鍵證人在法庭上作證與先前的證詞相矛盾,但國會方面表示,「這與現有的證詞相矛盾,但
法院還評論說,針對法官所說的“根據調查記錄,事實可以非常清楚地表明”,“憲法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引用不適當的證據是不可想像的”。
他也表示,憲法法院重視快速審理,卻草率審理案件,「民眾不信任憲法法院的原因在於
“我們不能忘記,人們擔心法院甚至沒有正確遵守法律,沒有進行公正審判,而且一些法官有政治偏見。”
對此,憲法法院一位官員表示,「正如前總統朴槿惠彈劾審判期間所確定的那樣,刑事訴訟程序
“我們不會原封不動地引用法律訴訟中的證據,而是根據憲法審判的性質,以寬鬆的方式引用。” 「該聲明是在律師面前作出的,並由當事人簽字。
“如果保證持續合法性,這些記錄將被採納為證據。” 在前日的首次準備聽證會上,李美善法官也表示「憲法法院的政策是不把彈劾審判當作刑事審判來舉行。
他說:“考慮到這是一次憲法審判,而不是法律審判,我們根據過去的先例,放寬了在彈劾審判中對《刑事訴訟法》技術引文的適用。”
他表示他願意遵守。 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製作的偵查、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必須經被告或其辯護人認可,才能作為法庭證據使用。如果法院拒絕使用
我不能。然而,問題在於這項規定並未依憲法法院的規定適用。
2025/02/10 05:33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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