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9日駁回被告A某因違反國家安全法(讚揚、鼓勵他人)罪名被起訴的上訴,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2年,並附加資格條件。
法院透露,維持緩刑一年的原判決。被告A自2001年3月起擔任高中、國中歷史課固定教師,自2013年3月起,
他曾在軍浦市的一所高中擔任兼職教師,教授韓國歷史。檢方指控,被告A某自2009年起,作為反民族組織參與讚揚、鼓勵和同情朝鮮的活動。
被告A因參與了以同一目標為目的的B團伙的活動而被起訴。 B集團是2000年6月15日南北首腦會談後成立的,目的是推動「聯邦統一」。
他們一直呼籲聯邦統一,先決條件包括美軍撤出韓國和廢除國家安全法。被告A於2007年3月至2010年5月期間六次參加該團體的例行會議。
他參加並與其他成員一起組織定期的集會,呼籲聯邦統一和美軍從韓國撤軍。他也透過家用電腦在該組織的網站上發表文章,呼籲美軍撤出韓國並解散國家情報局。
他因涉嫌發表同情朝鮮主張的材料而被起訴。一審判處被告A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吊銷駕照一年。庭審中,被告A系為敵人利益組織成員。
法庭認定,他參加定期集會、建立和管理網站以及發布有利於敵人的資料,違反了《國家安全法》。但迄今為止,尚未有因類似犯罪而受到處罰的案件。
做出這項決定的原因之一是,他與敵對組織有關的活動時間相對較短。二審推翻原判決,判處被告A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二年,吊銷駕照一年。第二次審判是檢察機關
事實上,法庭判定他因「持有」支持敵人的材料而違反國家安全法的罪名不成立,因為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這一點,而他對其餘指控也表示認罪。尤其是「被告的行為威脅到國家和人民的生存和安全
“這有很大風險會危及基本的自由民主秩序。”此外,二審法院也判決認為,被告A提出的國家安全法違憲裁定申請不成立。
解散。法院也裁定,「被告關於言論自由權受到侵犯的說法難以接受」。 最高法院維持原判,駁回被告A的上訴。最高法院表示,
“不存在因未進行必要的審查、違反邏輯和經驗規則、或誤解證據的可採性或違反國家安全法罪行的成立的法律原則而影響判決的錯誤”,上訴被駁回。
原因已經解釋。 法院在此次判決中,在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之間進行了平衡,指出根據《國家安全法》應受懲罰的行為是那些對國家生存和安全或自由民主社會的基本秩序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法院重申了當存在明顯造成傷害的風險時言論自由權受到限制的法律原則。 2014年4月最高法院的判決已經確定了B組是否為支持敵人的團體,這項法律原則保持不變。
也被應用。
2025/03/19 07:09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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