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韓國法律界22日透露,首爾西部地方法院上個月26日以涉嫌特殊傷害罪對其提起公訴。
法院對涉嫌嚴重攻擊罪的被告A(67歲)進行了量刑聽證,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去年9月,被告A某在擔任計程車司機時,被問到「想去永登浦」。
乘客B(29歲)提出上車請求,但被警察拒絕上車離開現場。在此過程中,他涉嫌在開車時拖曳B先生,導致其受傷,需要六週的恢復時間。
警方調查時,B先生靠在計程車的副駕駛座上,右手扶著車窗框,但被告A猛踩油門,車子被推回約40公尺。
他聲稱自己被拖走了。而被告A則表示,「當時正是下班時間,想著如果是同方向的話就去接她,但是方向不一樣,所以我就立刻發動了出租車」。
他聲稱:“我從來沒有試圖抓住出租車來阻止它,我只是在追趕出租車時摔倒受傷了。”
根據事故發生地點的閉路電視錄像,B 走近計程車並坐在了乘客座位上。
當他雙手撐在車窗框上與被告A交談時,計程車突然開動了。影片中還看到計程車突然加速,B 先生跑了五秒鐘,然後倒在地上。
此外,受害者的同伴也做出聲明稱「受害者因被拖曳而發出叫喊聲」。一名在附近行走的外國目擊者也告訴警方,「我聽到了尖叫聲。
他發了一封這樣的訊息。在考慮了所有這些證據後,法院認定被告A駕駛計程車並造成受害人傷害的事實已經充分成立,並且
該索賠未被受理。法院表示,「即使司機拖曳試圖上計程車的受害者,並高速行駛,導致受害者重傷,但調查機關也沒有將其帶至本院。
他直到最後都繼續把責任推卸給受害者,對他的罪行毫無悔意,也沒有試圖彌補所造成的損害,」法院在解釋判刑原因時說。
2025/04/22 12:00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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