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第三審判庭24日判決駁回因涉嫌違反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法等(敲詐勒索)而被起訴的30多歲女性A女士的上訴。
駁回上訴決定與駁回上訴判決不同,上訴人提出的理由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事由,且上訴理由本身未被考慮。
因此,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的二審判決已最終確定。 A某於2020年9月至去年10月期間威脅俊秀(夏某),並搶走了價值8.5億韓元的現金及貴重物品。
一審法院判處A某有期徒刑7年。一審法院表示:“考慮到其利用被害人弱點的犯罪手法、持續時間以及造成的損害金額,該犯罪性質極其惡劣。”
法院還裁定「受害人遭受了精神傷害,請求嚴懲」。二審判處A某有期徒刑7年,並從扣押的電子訊息中查獲了一部手機和一部智慧型手機。
上訴法院還下令沒收另外一件設備。法院表示:“如果將犯罪中使用的被扣押物品歸還給被告,可能會造成進一步的傷害。”

By chunchun 2025/06/25 00:13 K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