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31)上訴判決日期已定,原審法院分別判處他們無期徒刑和30年有期徒刑。 2019年6月30日晚間8時24分左右,被告李某、曹某
她因在京畿道加平郡影西谷謀殺了李某的丈夫尹某而受審,尹某死時年僅39歲。檢察官稱,兩人需要救援設備來幫助尹,因為尹不會游泳。
經查明,受害者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被迫從4米高的岩石跳入3米深的水中,導致其死亡。
2019年2月和5月,兩人食用了混有有毒河豚睪丸和血液的食物。
他還被指控試圖透過強迫尹某吃飯並將他淹死在一個釣魚點來殺死尹某。檢察官稱,兩人以尹某的名義提取了價值8億韓元(約8,846萬日圓)的人壽保險金。
看來這起犯罪是有預謀的。初審法院認定李和曹犯有謀殺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30年監禁。他還被勒令佩戴電子設備20年。
。二審和一審一樣,分別判他無期徒刑和30年有期徒刑。二審法院表示:“謀殺是嚴重犯罪,無法挽回,也不能容忍。”
聲明稱:“他犯有未遂殺人罪,罪責重大。”並補充說,“由於其目的和計劃,他很可能會被指責故意不履行救濟義務。”謀殺。”
但經確定,這起事件並不是煤氣燈操縱(心理控制)導致的直接(實際)謀殺。比直接謀殺
被害人潛水後溺斃,被害人故意不去營救,故認定為間接(不作為)謀殺。第二審判分庭表示:「雖然確定存在一些煤氣燈操縱的因素,
目前還不清楚他是否形成了邏輯上的主僕關係並控制了受害者,也看不出有控制受害者的意圖。」檢方還聲稱,謀殺是由於心理屈服狀態而實施的,但事實並非如此。煤氣燈操縱。”
“法律意義的差異是模糊的,僅憑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承認受害者是在心理屈服狀態下被謀殺的。”
最高法院也維持了下級法院的判決,駁回了上訴。
最高法院表示:「初審法院在檢方的事實中認定被告犯有謀殺罪和謀殺未遂罪。
我當然沒有犯下違反邏輯和經驗法則、超越自由精神證據界限的錯誤,也沒有錯誤理解有關不起訴原則、公共指控變更、企圖喪失行為能力和成立的法律原則。因不作為而謀殺。」判決
表明的。
2023/09/21 12:04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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