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22歲)被控違反《性暴力犯罪處罰特別法》,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除此之外,學生還必須完成兒童和青少年的 40 小時性暴力治療計畫。
並下令對與殘疾人有關的組織實行為期七年的就業限制。 2018年年中,A先生在家中客廳對當時還是小學生的妹妹B實施性侵犯,並持續實施性暴力長達五年。
他因涉嫌這樣做而被移交法庭。當一位正在為 B 先生提供諮詢的老師意識到 A 先生的性侵犯並向警方報案時,A 先生的罪行被揭露。
B先生也向父母告知了自己遭受性侵的事實,但事實證明他們無法幫助他。
B 先生被迫與家人分離後住在避難所。審判分庭表示,「由於被告多年來多次對他的妹妹實施犯罪,
法院裁定,受害者「是在家中受到一名家庭成員的傷害,這對受害者來說是最安全的空間」。他繼續說道,「考慮到受害者甚至考慮過自殺,這種痛苦是
這是深不可測的,」他解釋了判決的原因。
2023/11/16 21:29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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