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州高等法院一審判以特殊傷害罪判他六個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甲(58歲),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與一審刑期相同。 2022年12月左右,被告A在全羅南道一家汽車旅館內抓住了受害者B的頭部。
他被指控用鈍器擊打他和用拳頭打他的臉。 被告A懷疑妻子有外遇,便用妻子的手機冒充妻子,傳簡訊給受害人B表示要見她並告知地址。
我把他送到某個地方。 被告 A 正在汽車旅館等候,他走進房間問受害者 B:「有什麼問題嗎?」當受害者 B 回答:「沒有什麼問題」時,他開始毆打她。
法院表示,“被告沒有因類似犯罪而受到處罰的歷史”,“看來被告是因為懷疑受害人與被告的配偶有外遇犯罪而故意犯罪”。
看來他對這起事件負有部分責任。 他接著說:“不過,考慮到被告用鈍器擊打受害人的犯罪方法以及受害人的身體部位,其罪責應當較輕。”
“一審法院的判決是適當的。”
2024/10/15 17:04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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