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請了判決。 22日,據韓國法律人士透露,李議員向負責選舉法案件的首爾高等法院提出了有關公職選舉法第250條第1款的違憲審判申請。
我把它拿出來了。同日,檢方也就此事提交了書面意見。 《公職選舉法》第250條第一項規定:“為了選舉的目的,可以在演講、廣播、報紙等中公開出生地、家庭關係、職業、經濟狀況等。”
如果一個人發表有關其個人歷史的虛假事實,他或她將被判處最高五年的監禁或最高3000萬韓元的罰款。
違憲法律審判申請是指以法律違憲為審判先決條件時所提出的審判請求。
這是法院依職權或應當事人請求向憲法法院申請合憲性裁決的製度。當法院對合憲性申請作出決定並將決定送交憲法法院時,憲法法院接受並開始審理程序。
繼續。有關審判將暫停,直至憲法法院做出決定。如果法院駁回申請,當事人也可以向憲法法院提出憲法請願。
同時,李議員也於17日向法院提交了7名證人申請。針對李明博的行為,執政黨等黨派已提出違憲審判申請。
有人指出,政府可能試圖推遲審判。 去年11月15日,李在鎔因違反選舉法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這個判斷
如果大法院確認這一點,李明博將失去國會席位,他未來10年的競選權利將受到限制,無法參加下屆總統大選。
2025/01/23 05:17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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