ソウル市、障害者コールタクシーの利用拒否で差別と認定される=韓国
首爾市因拒絕為殘疾人使用出租車而被認定為歧視 = 韓國
關於殘障人士呼叫計程車的使用標準,首爾市裁定,拒絕沒有「嚴重步行障礙」的殘障人士使用,構成對殘障人士的歧視。首爾高等法院
最近,在殘疾人A先生向首爾市政府和首爾設施公司提起的訴訟中,原告獲得了部分勝利。除了命令 A 先生允許殘疾人使用呼叫出租車之外,300
他被命令支付1萬韓元(約33萬日圓)的賠償金。首爾市政府委託首爾設施公社負責殘障人士呼叫計程車的管理和營運。
A先生是殘疾人,整體殘障程度較重,但下肢功能障礙並不嚴重。在 2021 年殘障評估中,步行殘障為
據說有。 2020年,A先生向首爾設施公社申請使用殘疾人呼叫出租車,但因不屬於韓國《實施條例》規定的可以使用出租車的弱勢群體而被拒絕。殘疾人法。
對此,A先生提起訴訟,指控首爾設施公社任意解釋相關規定,拒絕其使用申請,這是對殘疾人的歧視。
首爾設施公司表示,執行條例要求“有嚴重步行障礙的人”,並且
他們反駁說,由於可供殘疾人士使用的計程車數量有限,因此應僅限於有嚴重步行障礙的人使用。此外,該條文的解釋並無先例,也不存在故意或過失的情況。
他聲稱沒有。但法院支持了A先生的主張。法院表示,「有行走障礙的人」只要有影響行走的殘疾即可,並且有根據嚴重程度對使用施加限制的規定。
我把它解釋為不是。根據實施規定,能夠使用特殊交通工具的人必須符合三個條件:步行障礙者、重度殘障者、搭乘公車、地鐵有困難的人。
法院表示:「爭議點是,只要殘疾嚴重,無論身體的哪個部位,都符合要求。
“是否是行走障礙,以衛生福利部的公告來判定。公告中沒有區分嚴重與否,也沒有判定嚴重與否的依據。”此外,《禁止歧視殘障人士》
“拒絕提供合法行政手續和服務的行為。”此外,導致行走困難的殘疾有多種,不可能僅將服務的使用限制在殘疾原因較嚴重的情況下。
他還指出,沒有。法院表示,“行走的困難程度可能會根據殘疾的位置和類型而有所不同”,並且“無論行走的困難程度如何,殘疾都可以根據行政便利性來確定。”
這將導致不同類型的受害者和不同的特殊交通規定。”他繼續說:「《交通弱勢群體法》是一項保障行動自由的條款。
“因此,我們需要避免過度縮小用戶範圍。”
2024/02/12 06:29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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